第58条

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必须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于损害社团的行为在必要时予以违纪处理。

第59条

不得出现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"特权成员"、"例外成员"。违反管理规定的,要一视同仁加以处理。

第60条

突出贡献包括:

(1)参加重大项目科研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;

(2)承担社团交办的重点工作或重要任务并成果显著的;

(3)参加社团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备赛参赛工作,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打破社团历史记录的;

(4)个人参加竞赛但以社团名义作为队名的,且填报在社团年度成果的;

(5)其他经主席团或创始团队认定的。

第61条

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:

(1)职级职务优先予以提拔;

(2)认定为优秀社员并在全体大会上予以公开表彰及颁发证书;

(3)社团宣传部应对相应事迹在社团对外窗口予以宣传;

(4)记录到《机魂融创联盟简史》当中。

第62条

违纪处理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直至纪律处分。

第63条

损害社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:

(1)违反社团章程,抵触社团管理,拒不执行会员义务;

(2)故意损害社团共有财产或过失导致社团共有财产严重灭失的;

(3)泄露社团秘密、违规披露内部消息的;

(4)发表不当言论造成社团声誉收到损害的;

(5)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
第64条

本团体内成员若受到校内外处分须上报给主席团处理。

第65条

本团体内纪委不定期对内部成员工作进行审计,对同本团体基本路线、章程、制度相违背的责任人作出处理。

第66条

社团对成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职务、劝退、除名。

第67条

对成员做出的处分应经过成员的上级领导及主席团的联合商议。对做出劝退和除名确定的,还应报创始团队审批。

第68条

决定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,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。如果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,可以向创始团队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诉。

第69条

对于部门负责人无法组织开展工作的,可以予以部门整体裁撤或重组。

第70条

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事故的,应追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