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8条
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必须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于损害社团的行为在必要时予以违纪处理。
第59条
不得出现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"特权成员"、"例外成员"。违反管理规定的,要一视同仁加以处理。
第60条
突出贡献包括:
(1)参加重大项目科研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;
(2)承担社团交办的重点工作或重要任务并成果显著的;
(3)参加社团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备赛参赛工作,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打破社团历史记录的;
(4)个人参加竞赛但以社团名义作为队名的,且填报在社团年度成果的;
(5)其他经主席团或创始团队认定的。
第61条
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:
(1)职级职务优先予以提拔;
(2)认定为优秀社员并在全体大会上予以公开表彰及颁发证书;
(3)社团宣传部应对相应事迹在社团对外窗口予以宣传;
(4)记录到《机魂融创联盟简史》当中。
第62条
违纪处理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63条
损害社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:
(1)违反社团章程,抵触社团管理,拒不执行会员义务;
(2)故意损害社团共有财产或过失导致社团共有财产严重灭失的;
(3)泄露社团秘密、违规披露内部消息的;
(4)发表不当言论造成社团声誉收到损害的;
(5)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。
第64条
本团体内成员若受到校内外处分须上报给主席团处理。
第65条
本团体内纪委不定期对内部成员工作进行审计,对同本团体基本路线、章程、制度相违背的责任人作出处理。
第66条
社团对成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职务、劝退、除名。
第67条
对成员做出的处分应经过成员的上级领导及主席团的联合商议。对做出劝退和除名确定的,还应报创始团队审批。
第68条
决定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,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。如果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,可以向创始团队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诉。
第69条
对于部门负责人无法组织开展工作的,可以予以部门整体裁撤或重组。
第70条
出现严重违纪或严重事故的,应追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。